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潜江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3 09:13 来源:潜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规范我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潜江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至5月23日(30天)。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的工作时间内,以电话、信函等形式向潜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反映。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讯地址:潜江市章华南路143号(邮编:433100)。来信请注明“《潜江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联系电话:0728-6493083。

3.电子邮箱:441972401@qq.com

4.登录潜江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s://jtys.hbqj.gov.cn/index.html)“公示公告”版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潜江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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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巡游出租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营造文明、和谐的司乘关系和行业氛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车客运行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公安、经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区、候车泊位、停靠站、充电桩、换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适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配置、有限期使用。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和倒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其持有人继续安排车辆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与该车辆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合法持有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相匹配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车辆维护、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用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号牌,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二)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动态监控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服务质量监督标志,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

(三)按照车身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经营、电召等经营状态的标志;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表明运价标准、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车辆新增、报废、下线、更新等事项,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填写《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审批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审批表》,依法办理报废手续或者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车,办理新车入籍手续。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有新增或报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资料,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表明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权: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转让或倒卖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正常展开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

(五)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并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八)遇有抢险、救灾及本市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九)经营权期限内,发生两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指标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按相关规定配置给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使用期限与当届车辆经营权出让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证》 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清除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第四章 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经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经营。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车经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经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经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四条 巡游出租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五条 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巡游出租车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经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五章 经营保障

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经营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第三十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一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车不再用于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车配备的经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潜江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潜交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潜江市巡游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法律依据

第一条法律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乘客、经营者以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条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规范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建立行业协会。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第五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

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经信、住建、公安、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管执法、发改、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

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区、候车泊位、停靠站、充点桩、换电站、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此条不做修改将继续沿用。

第七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七

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适时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

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化规模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配置巡游出租车客运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配置、有限期使用。

第九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车辆经营权不得转让和倒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其持有人继续安排车辆从事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根据与该车辆经营权相对应车辆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条件,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第十条法律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和倒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自取得经营权之日起60日内办理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在办结车辆入户手续后10日内,到当地运管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符合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二)合法持有车辆经营权;

(三)有与车辆经营权相匹配的车辆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健全的管理经营、车辆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证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应当具备本条(一)、(二)、(三)、(六)项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市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和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等事项,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填写《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审批表》,向市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审查,符合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报废、下线、更新审批表》,依法办理报废车辆手续或者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车,办理新车入籍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有新增或报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相关材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配发《道路运输管理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证》应当载明车辆经营服务类型、经营区域等内容,标明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依法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权: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转让或倒卖车辆经营权的;

(二)取得车辆经营权后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车辆正常展开经营的;

(三)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未被准予延续的;

(四)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

(五)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并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八)遇有抢险、救灾及本市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形,不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九)经营权期限内,发生两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依法收回的车辆经营权指标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重新按相关规定配置给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使用期限与当届车辆经营权出让期限一致。

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道路运输证》 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车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清除与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本市新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从业资格注册。

第十八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第十九条法律依据:原《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依法承当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七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八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第三十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一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三十七条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潜江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投放、投放对象的选择(条件设置)、经营权期限、经营权转让条件、车辆的报废年限等相关内容。但2019年修订实施的《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为此,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启动了对《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工作,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3.《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 根据2021年7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38条,在《潜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基础上修改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道路运输发展新要求。一是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要求,明确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提出了引导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信息化经营;二是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明晰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机构的职能职责;三是按照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改革。一是明确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条件;二是强调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并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三是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期限以及继续经营的程序;四是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条件;五是规范了应当收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注销道路运输证以及强制报废巡游出租汽车的具体情形。

(三)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定。一是调整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二是细化了乘客乘坐巡游出租汽车行为规范以及可以拒付车费的具体情形;三是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停靠规定。

(四)健全巡游出租汽车执法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制度;二是强化了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的监管;三是加强了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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