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5 15:43 来源: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全市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潜江市江汉路43号,邮政编码:433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路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17514366@qq.com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31015日。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915



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二、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公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落实设立国、省干线公路协管员和县、乡农村公路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工作要求,要在经费、职责和工作督办等方面进行加强,保障公路协管员、监管员、护路员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做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三、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我市公路用地范围明确为:从公路两侧路面边缘起向外延伸,国道、省道不少于5县道不少于3乡道不少于1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用地标桩、界桩。

四、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我市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五、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九)占用公路边沟

(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

上述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六、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禁止运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三)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和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五)其他侵占、破坏、污染公路的行为。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市直各单位和各区、镇、街道在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含私建房、临时构筑物、厂房)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八、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在公路一侧建设,并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九、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和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应急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公路抛洒等违法占用、污染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联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