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潜江市江汉路43号,邮政编码:433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路管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17514366@qq.com。
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3年10月15日。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5日
潜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二、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公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落实设立国、省干线公路协管员和县、乡农村公路监管员、村级护路员的工作要求,要在经费、职责和工作督办等方面进行加强,保障公路协管员、监管员、护路员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做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三、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我市公路用地范围明确为:从公路两侧路面边缘起向外延伸,国道、省道不少于5米、县道不少于3米、乡道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用地标桩、界桩。
四、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我市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五、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施工。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九)占用公路边沟;
(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
上述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六、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禁止运输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三)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和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五)其他侵占、破坏、污染公路的行为。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市直各单位和各区、镇、街道在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审批建设用地(含私建房、临时构筑物、厂房)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邻近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八、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在公路一侧建设,并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九、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种植和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各区、镇、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突发应急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公路抛洒等违法占用、污染公路、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联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拒绝、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交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执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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